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投诉处理期间,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