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