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年限。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