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企业合同复印件;
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