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四十三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四十三条 未经外债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自身承担的债务风险和偿债责任转移到境内。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