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四十二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四十二条 禁止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保证外商直接投资固定回报等方式变相举借外债。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