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复制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