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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促进我国复制业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盘、磁带磁盘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存储介质形态(以下简称其他介质)的复制经营活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复制含有以下内容的复制品: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全国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只读类光盘设立的审批。 第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复制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 第六条 复制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复制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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