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复制经营活动的,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