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复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因违反规定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经营恶化不能正常开展复制经营活动的;
存在其他违法嫌疑活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暂缓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达到要求的复制单位予以通过年度核验;仍未达到要求的复制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复制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