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复制单位在复制生产过程中,如发现所复制的产品涉及本办法第三条内容或与委托证明文件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复制的产品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查禁、停止复制的,应立即停止复制,及时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并按要求上缴或封存,不得拖延或隐匿。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