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复制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统计法规和规定按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