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复制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

企业章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新设立企业的,须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