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