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