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六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