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