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