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