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七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