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六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