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