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接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