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

《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引进合同(中外文);

版权证明(中外文);

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1套;

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