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

境外电视节目中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的;

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