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

引进合同(中外文);

版权证明。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引进的,发给相关的批准文件;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