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