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汇总统计工作,于每年8月15日前向税务总局层报《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税务总局不定期对各地相关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地。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