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六章 特定事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特定事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非居民企业转让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股权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被转让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