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三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