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居民身份认定书;

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