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二章 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税务总局认定终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居民身份的,应当将相关认定结果同时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告知之日起停止履行中国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同时停止享受中国居民企业税收待遇。上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减免税款追缴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