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二章 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层报税务总局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 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的; 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