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驻华办事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在境外已经获得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内地公民;
持有效身份证件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员。
聘请除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外的中国公民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申报手续。
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在境外已经获得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内地公民;
持有效身份证件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员。
聘请除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外的中国公民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