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驻华办事机构的延期、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办理延期、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