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六章 信息传递与交换 第二十七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信息传递与交换 第二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海关、退税代理机构和退税商店应传递与交换相关信息。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