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退税定点商店认定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商务厅。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