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认定、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认定、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退税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3); 出口退(免)税认定表; 本外币特许经营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