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退税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3);

出口退(免)税认定表;

本外币特许经营证书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