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