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