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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引导和服务,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21号令)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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