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