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香港、澳门、台湾设立的内地投资企业年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凭年检证书办理《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年审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