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不申报年检的,外经贸部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暂不受理该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购、付汇及对外担保等申请。 不受理投资主体新设境外企业的申请。 不受理驻外人员派出的申请。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