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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年检的审核

第九条 年检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年检,对年检结果按壹、贰、叁等次进行分级(有关评分标准见附件二〔略〕)。 第十条 确定等级后,年检部门在国家统一印制的年检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交由投资主体持有(年检证书样本见附件三〔略〕)。 第十一条 年检部门须于6月15日前将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年检结果报外经贸部。年检工作报告须于6月30日前报外经贸部和外汇局。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负责向财政、外汇、海关、税收、外事、银行和保险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通报年检结果。 第十三条 年检每年定期进行,除此不得再对境外投资进行其他形式的集中检查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不得借年检名义向投资主体收取费用。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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