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