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