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为内地公民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就业提供中介服务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