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备用金 第二十七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备用金 第二十七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由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备用金。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