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将注销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资格的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注销资格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收到被注销资格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缴还许可证,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